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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丨 一起来学习新《公司法》⑧:国家出资公司
日期:2024-09-04 作者: 法务审计部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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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对新《公司法》的认识,增强法治意识,湖北盐业集团现开设新《公司法》普法专栏连载,本期主要介绍新《公司法》深入修改国家出资公司这一部分。现在,让我们一起开始学习吧!

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重申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强调“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其中,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财者,为国之命而万事之本”。新《公司法》将旧法“国有独资公司”一节内容全面扩展为“国家出资公司”,在国家出资比例、公司组织形式等方面均放宽了限制,同时明确了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相关规定,力图使各种形式的国有企业在经营中有法可依。

①确定新的“国家出资公司”概念及其范畴

《公司法》64条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仅指国家单独出资的有限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一概念的范畴过于狭小,无法囊括实践中涌现的各种形式国有企业,不利于依法实施国有资产管理。

新《公司法》参照《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国家出资公司”这一概念则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且包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并明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也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部门、机构履行(第168条)。

②明确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新《公司法》正式强调了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规定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第170条)。实践中,国有企业内部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早已在企业经营管理决策中承担重要职责,新《公司法》的修改对这一既成事实加以肯认和强调,与《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形成协调,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国的鲜明特征。

落实国有企业改革相关决策部署,调整国有企业组织机构。

在旗帜鲜明坚持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同时,新《公司法》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对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进行了特殊规定,主要表现为强化董事会的职能,允许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以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完全取代监事或监事会(第176条),并着力提升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专业水平和职工民主管理水平,规定董事会中应当有过半数的外部董事,也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第173条)。

督促健全内控、风控与合规制度。

近年来,为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国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当前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规则之争、法律之争的大背景下,在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下,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相关规范体系。为此,新《公司法》顺应改革趋势和政策精神,特别规定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第1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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