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事项告客户书
日期:2019-03-27 作者: 武汉分公司财管运营中心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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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公司的大力支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6%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


为使您能及时取得购买3月31日前16%10%税率商品的发票,避免因税率调整后无法取得相应税率发票,现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相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我们将在4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调整要求,把相应商品的税率由16%调至13%、由10%调至9%。


二、如您在4月1日前在我公司购买了16%税率及10%税率的商品,请您及时向我公司业务员提出开具发票的要求,我们会在4月1日前为您提供相应金额及税率的发票。如您在4月1日后进行退货后重新购买,我们只能向您提供13%税率及9%税率的发票。


三、如您已经支付货款还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避免因税率调整导致您可抵扣进项税额减少,请您在3月31日前及时联系我公司业务员,我们将根据您货款到账记录为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次调整是国家政策要求,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2019年3月26日

1_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事项告客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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